报名时间为3月份。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条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10月,报名时间定为每年3月。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各地应该针对要求加强对考务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扩展资料: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关法条:
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的城市。
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具体考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