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面积由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统一制定标准的,但是各个省市有所不同。
1、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五点规定,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2、以上海市为例,参照《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个人建房按不同的地区、户型和人口计算宅基地总面积。宅基地总面积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和屋前屋后占地面积。
(1)建筑占地面积系指居室、灶间、卫生间、楼梯、阳台等占地面积;建筑占地不得超过批准的面积标准。
(2)屋前屋后占地面积系指建筑占地面积以外的副业棚舍、晒场、沼气池、化粪池、围墙等占地面积,屋前屋后占地面积不得擅自调整使用。
扩展资料
参照《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 建筑占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1、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3、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4、有围墙的住宅按围墙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宅基地面积;无围墙的住宅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宅基地面积。
参考资料来源: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