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的工资={税后工资-3500(个税起征点)X20%(个人应纳税)}除以80%=9125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拓展内容:
税前工资指交纳个人所得税之前的总工资,即可以直接拿来套用国家税法进行计税的部分。税前工资=所有收入总和-(社保+公积金)。
该部分税前工资计算结果3500元,则按征税制分级征税。也就是说不需要计税的工资=3500+社保+公积金,但这3500是应计入税前工资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又明确规定,
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综上所诉,我们能得出个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收入金额 - 各项社会保险费 - 起征点(3500元〕。如果您的年薪税前是40万,那么税后您只能得到2215080元。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可以来找法网寻求律师帮助。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