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死者生前合法拥有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有继承人办理继承。
规定是,死者死亡先看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遗嘱就要按照遗嘱执行继承。
无遗嘱,属于死者合法拥有的房产就要按照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分继承。
没有第一序列继承人,就要按照第二序列继承人,是兄弟姊妹,死者爷爷奶奶,死者外公外婆,三方平分继承。
如果该五保户既没有第一序列也没有第二序列继承人,他的遗产和住房有死者生前集体单位或者国家继承。
继承人(舅舅)有遗嘱,遗嘱中规定了由被继承人(外甥)继承其房屋和土地经营承包权(我国土地属于国有,不能继承,继承的是经营承包权),则可以继承,否则不能继承,因为外甥不在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序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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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