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纪委近日通报一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据通报,进贤县公安局多名中层干部集体违纪,将公款吃喝改头换面,转移到单位内部食堂,且在工作日中午饮酒,受到党纪处分。
事件详情:2017年3月6日,进贤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大队长陈瑶向前坊派出所所长曹国华提出,3月8日将带几名同事到前坊镇金峰茶场看油菜花,曹国华表示同意并告知陈瑶等人安排在前坊派出所吃午饭。
3月8日12时30分左右,陈瑶和进贤县公安局督察大队教导员何勇华、水警大队教导员杨玲、法制科副科长胡丹华、经侦大队大队长邹德平、审计科负责人杨瑞明等人在金峰茶场游玩结束后,开车到达前坊派出所,与正在前坊派出所联系工作的七里派出所负责人喻伟文一起在前坊派出所内部食堂用餐,所长曹国华、副教导员李冬水陪同。午餐期间曹国华、邹德平、李冬水、喻伟文4人饮用白酒一瓶、啤酒若干瓶,午餐费用由前坊派出所支付。
2017年3月,进贤县纪委分别给予陈瑶、邹德平、曹国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邹德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职务;分别给予喻伟文、李冬水党内警告处分;对杨玲、何勇华、胡丹华、杨瑞明4人进行诫勉谈话;午餐费用由有关人员个人承担。
进贤县公安局多名中层干部集体违纪,说明局党委、纪委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南昌市纪委决定对进贤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万剑波进行诫勉谈话;进贤县纪委决定对县公安局纪委书记胡建忠进行提醒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