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银行主要职责一般包括:
( 1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 2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及清算指令;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4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等。
我国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希望托管人负起监督责任。但现实是我国现在的托管银行没有履行其监督职责。
在实务环节上,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自主交易行为范畴内的投资运作实际上无法监督。
托管行的监管包括:
基金托管人代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信托契约、保管基金资产并负责监督基金经理人对基金资产的运作;托管人在监督基金运作的同时,其本身还应受到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