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司法部有些什么职能?与中国的有什么区别?比如说美国或英法德的司法部?
在西方国家,司法委员会的设置旨在保障司法独立,限制行政权对司法的干预。在没有司法委员会的国家,司法部(行政机关)通常有权决定司法官员的任用、提升、交流以及考核等。这就导致行政机关有可能借对司法官员的人事任免干预司法独立。在欧洲大陆国家,司法委员会的主要作用就是防止行政部门通过人事任免权间接地影响司法机关的公正判决。阿根廷等拉美国家在对本国司法管理体制进行深入改革时,就借鉴了欧洲发达国家的作法,设立了司法委员会,其职责包括司法官的选任、考核,以及培训一审及上诉法院的法官。司法委员会对于上述诸如考核标准、免职等事项有最终决定权。除此之外,司法委员会的职责还包括颁布司法组织规则、编制预算、管理司法资源等。经验表明,通过设立司法委员会、将全部或部分的司法人事管理权由司法行政部门转移到司法委员会,对于保障司法独立、公正,以及防治司法腐败而言都是非常必要的。我们是不是有必要借鉴这种做法,通过设立司法委员会,将司法官员的人事任免以及司法机关的资源管理等权限转移到司法委员会,从而将司法权从地方党政体制中剥离出来,成为一种中立性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