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规定:
第七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聘任审计半年度财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及报告期内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当披露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除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扩展资料:
相关规定:
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意见类型;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还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如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应当披露审计意见类型,若被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就所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