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治理难度在哪里?

2020-08-27 时事 75阅读
跨区域雾霾治理的难点在哪里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我国城市人口增长、工业发展、机动车激增等,都导致了污染物总量难以实质性降下来。我国治理雾霾多年
作者: 来源:法治周末
谭柏平
11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向市民发出一封公开信,对突然实行的一系列治理大气污染的严厉举措进行了说明,并对部分举措给市民造成的不便表达歉意。这些举措包括,钢铁、水泥、焦化等七大行业全部停产,对制药、包装印刷、家具等行业实行清单式管理,主城区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各单位错时上下班等。
石家庄市政府这次“斩污行动”是被迫作出的,向市民道歉,诚意可嘉,然而,总体上而言,此次行动仍属于“救火式”执法,且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其本身的法律依据不足,在学界一直多有争议。这次行动不能成为今后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常态,更不能成为地方政府环境执法的范本。政府光有道歉还不够,应该好好反思,为何要等到年底才采取如此极端的措施。
近些年来,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我国城市人口增长、工业发展、机动车激增等,都导致了污染物总量难以实质性降下来。我国治理雾霾多年,采取措施不少,大气污染防治也有法可依,可公众似乎并没有看见周遭的空气质量有多大的改观。这有心理的因素,公众对空气质量改观的期许较高。
石家庄一地的雾霾治理,还需要京津冀治霾的协调同步。由于大气污染具有快速扩散性、跨区域性和复合性等特点,跨区域的空气传输是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过去以行政区划“各自为战”的雾霾防治模式难以解决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单凭一地的大气污染控制难以产生治理成效。
雾霾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大气污染防治需要本地治污和区域协调相互促进,多策并举,多地联动。京津冀应实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共同构建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实行雾霾治理的“府际”合作。
石家庄这次采取的治理措施,尽管足够严厉,但都是一种事后治理。环境治理的要义应该是预防为主,从源头上进行污染控制。从治理成本与效果上而言,做好污染的预防工作,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事后治理,往往是事倍功半,甚至是得不偿失。
今后雾霾治理的重点,应该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我国在雾霾防治的各个环节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如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等,这体现了预防为主与源头控制的原则,可以让雾霾项目“胎死腹中”;而排污许可与收费、总量控制、防止污染转移等,以及正在各地试点的碳排放交易等制度,足以让雾霾的产生量大大减少。
然而,我国雾霾治理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此次华北地区重污染天气为例,11月16日起,环保部派出5个督查组,分赴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省部分城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专项督查。督查发现,有部分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中小企业污染问题突出;部分企业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
如果要从根本上治理雾霾现象,还需要从理念上进行反思,寻求体制机制上的突破,雾霾的源头治理就要从发展理念这个根上治理,纠正错误的发展观。这就要求我国彻底转变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积极调整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结构,践行低碳社会,发展绿色经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环保部门执法难、排污大户不守法,还有一个原因则是环保监管与执法体制本身的问题。例如,跨区域雾霾治理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面临的障碍是,区域内政府之间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各地的产业结构、发展阶段与城市功能定位存在诸多差异,如何协调这种跨区域的雾霾治理机制,需要环境法理论的支持与制度破解。
为此,应进行环境监管体制的改革,赋予环保主管部门在行政系统中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譬如,可以分步骤进行体制的路径探索。第一步,实行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
第二步,尝试建立环保“大部制”,整合政府各单位的环境执法权,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多头管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第三步,按“污染区域”设立环保主管部门。即根据污染的特点,按照“污染区域”而不是按“行政区域”设立环保主管部门,打破现行“条块分割”的环境治理版图。当然,这是最具挑战性的一种体制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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