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其中第一条明确指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做出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第一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后的条例:
第八十二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八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