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伍通知书下来以后,10-15天才可以到部队。
参军验兵,体检和政审合格后,走了家访等程序,一切顺利的话,大约在一周内会定兵且发放《入伍通知书》和军装,10天到15天内肯定要安排启运到部队。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十二条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部队,一份由县、市征兵办公室保存;
(二)县、市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应当按照《新兵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
(三)组织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新兵花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应当密封,由指定的连、排长携带,到达报到地点后,交给部队;部队应当按照《新兵花名册》清点人数,并将新兵到达时间、人数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市征兵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当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合新兵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第三十四条 新兵的被服,由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联勤(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
扩展资料: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五条 在征兵开始日的15天前,部队应当以军为单位,派出联络组到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规定提出本单位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飞机起止地点,按照运输的有关规定,向军区联勤部门提出本地区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七条 铁道、交通、民航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辆、船只、飞机,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三十八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应当按照运输计划按时组织起运。在起运前,应当对新兵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防止途中发生事故。
第三十九条 驻交通沿线的军事代表办事处及沿途军用饮食供应站应当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有关问题。军用饮食供应站、送兵接兵人员和新兵应当接受军代表的指导。
参考资料:《征兵工作条例》-全国征兵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