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庭的时候原告没有证据,被告可以不回答法官问的问题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该内容属于原告举证的范围,且不属于对事实的陈述的,被告有权拒绝回答;否则是应该回答法官的提问的。理由如下:
根据在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中,被告举证责任倒置(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等),应该由被告负责举证。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如果在诉讼中,原告陈述的事实,被告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将被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产生对被告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