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学生不准任意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可准予转学。
第七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学生持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以及会考成绩单和平时成绩报告单,到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好。会考成绩单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加盖公章后有效。学生档案由转出学校在一月内交转入学校。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八条 重点高中一般不接收转学生,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接收同级重点高中的转学生,便须经必要的摸底测验,合格者方可转入。
第九条 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原校就读时相同的年级,转入低于原校的年级者,取消其学籍。
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的学生不互相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