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文件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第一条第三项: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因此,书面说明材料主要应写明以下内容,不需到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盖上公司公章连同拒收的发票一起转交给销售方即可:
(1)拒收理由:由于贵公司将我公司的税号开错,使得该发票无法正常认证、抵扣、进账;
(2)错误具体项目: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号码;
(3)正确内容应是:写清楚你公司正确的税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