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要求是合理的。
注意,合同中你们用的是 FOBVesselNewYork ,这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六种解释中的一种。不是我们中国用的《2000通则》中的FOB。其中有较大的差异。
如果,采用FOBVesselNewYork,《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规定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的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即买方应负担一切出口捐税及各种费用。
所以我方应该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所以此项要求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