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人和香港人在香港结婚后国内户口本上显示已婚吗?国内可以查到吗?
内地:根据我们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香港:香港与内地人士结婚之手续及提交文件: 香港方的香港身份证,父母亲中英文姓名,居住地址,职称. 内地人士之内地身份证,港澳通 证,常住户口簿,父母亲之中英文姓名,居住 地址及职称.如当时人曾於内地办 婚手续,须提交 婚证或民事判决书. 拟结婚人士需向婚姻监誓人,即香港 师确定结婚日期,并提供上述资 办 『拟结 婚通知书』.香港 师事务所代表须将已签署之『拟结婚通知书』及相关资 提交予 香港婚姻登记处存档并展示最少15个工作天.香港 师须就提交之资 签署核证本. 拟结婚人士可由香港方代签相关文件,内地人士只须於结婚当日出席签署结婚证书, 及作出未婚或 婚之声明书, 同进入香港境内之入境签注文件,即港澳通 证交予 香港 师验证及签署核证本,由 师 代表交回香港婚姻登记署存档即可. 婚姻登记官约於提交『拟结婚通知书』后的第 17 个工作天后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 书』.婚姻监 师将提取『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及拟备『结婚证书』影印本予以核 对.婚姻监 师将带备一式 份之结婚证书,监 人誓词,新郎,新娘之誓词出席 当时人之婚 及担任婚姻监 人.当时人须确保有 名 满十八岁以上之人士出席作 为婚 证人,当时人须签署一式 份之结婚证书,其中一份副本须於签署后的7个 工作天内交回香港婚姻登记署存档. 一般而言,由签署拟结婚通知书之日计起至结婚当日须预算20个工作天. 鉴於当时人之结婚证书在香港境内签发,如需作出申请配偶 港定居事宜,可携同双 方证件照片各 张於结婚当日一并於身兼婚姻监 人及中国委托公证人之香港 师 处办 『登记结婚公证书』,内地申请人再将公证书交予户籍所在地之公安局办 申 请 港定居事宜.公证书只须 个工作天 可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