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50社保补贴最新政策:
申请对象条件:
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已“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自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4050社保补贴。
申请时间:
每年的2-4月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委)所属社区(村)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申请材料:
(1)携带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口证明);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就业失业证》原件;
(4)本人邮政银行存折账号复印件;
(5)社会保险金缴费记录(市邮政银行缴费清单)。
补贴标准:
2013年7月1日之前按原标准200元/月补助, 2013年7月1日起按320元/月标准补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40元/月,基本医疗保险补贴80元/月。
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6年。
扩展资料
人社部回应: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和关心“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2002年,我国开始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的重点帮助,政策对象是国有企业“4050”下岗失业人员。
2008年,随着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政策对象扩大调整为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目前,扶持就业困难人员的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被各类企业吸纳的,在相应期限内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二是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三是自主创业的,给予限额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四是申报灵活就业的,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是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
其中,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为推动政策落实,各地坚持将日常援助与集中援助相结合,定期援助与不定期援助相结合,在健全完善就业援助制度的同时,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援助活动,为就业困难人员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努力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随着就业援助政策的实施和就业援助制度的不断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取得积极进展,“十一五”期间,共帮助770多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了解掌握并充分运用政策实现再就业。同时,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推进就业援助工作制度化、精细化、长效化,努力帮助更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