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只能向所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可以向法院起诉。
仲裁是法院诉讼之外的另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则如果当事人间发生与该仲裁协议有关的纠纷的,当事人只可以向所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可以向法院起诉。
《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 仲裁事项;
三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 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三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