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结案时间一般情况下不表示合同结束。
一、机动车交强险结案不表示合同结束,保险期内每次事故均按限额核定赔偿。只有以下情况可以终止: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但是可能会增加绝对免赔率,具体以合同为准。只有以下情况可以终止:
(一)投保人申请。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二)机动车车辆损失险和盗抢险,在某一次保险事故中机动车全部损失或者丢失,保险赔付后合同终止,并且不退还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