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的加计扣除问题
甲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8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当年仅发生如下一项影响纳税调整的业务。
甲公司当期为开发新技术发生研究开发支出计2 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3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5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l 2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l50%摊销。假定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当期期末已达到预定用途,甲公司当期摊销无形资产成本1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根据上述规定 ,可以分两个步骤处理: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账面处理:按照800万元直接列支为当期费用
税务处理: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调减400万元。
借:管理费用 800万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800万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本年摊销120万。
账面处理:无形资产按照1200万元原值分10年摊销。
税务处理: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调减60万元。
借:管理费用 120万
贷:累计摊销 120万
年度纳税账务处理
(1)当年应纳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8000—800*50%—120*50%=7540
应交所得税=7540*25%=1885
(2)当期递延所得税=0
(3)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1885
借:所得税费用 188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885
分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处理
(1)对于费用的加计扣除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对于无形资产的加计摊销是指将无形资产的成本加计50%后分期摊销扣除,即相当于每期按照折旧额的150%摊销,而不是与当期全部扣除。
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1200-120=1080
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1200*150%-120150%=1080150%=1620
无形资产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620-1080=540
此项暂时性差异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不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所得税会计处理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案例解析
一、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
1、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
会计规定,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为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除此之外,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应予费用化计入损益。
税法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另外,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税法中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属于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需调整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对实际成本进行调整将有违会计核算中的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因此在
【案例1】
甲企业当期为开发新技术发生研究开发支出计1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1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1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8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假定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当期期末已达到预定用途(尚未开始摊销)。
甲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予费用化的金额为200万元,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按300万元(200×150%)当期税前扣除,即税法上也不作为资产,计税基础为零。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为800万元,即期末所形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200(800×15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1200万元,形成暂时性差异400万元。
该项无形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确认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需要调整该项资产的历史成本,准则规定该种情况下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承租方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以及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入账价值,而税法规定以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等的金额计价,对二者之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若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则违背了“历史成本”原则。
例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1000万元,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960万元。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960万元,未来支付的租金总额,即计税基础为1060万元。
虽然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不影响损益,也就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确认暂时性差异的影响,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不能调整所得税费用,对应科目是资产类科目,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这样调整了资产的账面价值,使得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又产生了暂时性差异,由此陷入一个死循环,故准则规定这种情况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二、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
1、商誉的初始确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因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商誉,但按照税法规定免税合并中不允许确认商誉,即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确认该递延所得税负债会增加商誉的价值,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对于该部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其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