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宏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沙河上”楼盘小区一期,业主拒绝收房称黑房违建和无证交房和非合法房产是否真

2020-06-08 社会 256阅读
四川省新宏实业有限公司:
2010年8月“沙河•上”住宅小区一期(以下简称小区)开盘后,小区业主在贵公司的宣传和允诺下,非常信任地的购买了贵公司修建的小区住房沙河上一期楼房。但临近收房时我们却发现小区存在许多重大问题和严重隐患。由于贵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2012年6月1日)前交付符合法定和约定条件的房屋及公用、配套设施等,已构成违约。特向贵公司发出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如下:
一、社区用房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存在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之规定,及共有包含的法定权利:所有权、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社区用房已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1、社区用房的所有权归市政府. 显然是不能作为小区的业主,其对小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用房等不享有共有权,无权使用。现未经全体业主同意而直接使用,已属侵权。
2、对外办公的社区用房,应设在住宅小区外围,以方便居委会所辖区域办事人员来往,而设在我们封闭的小区内部,来往工作人员、办事人员混乱复杂,会严重干扰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破坏小区封闭式管理,对小区安全定造成极大危害。
3、贵公司该项目建筑总面积28366平方米,减去独立对外营业的农贸市场2281平方米,小区建筑总面积仅有25894平,已属袖珍小盘。通过合理规划,在不侵犯小区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小区配置适当比例的社区用房,业主完全可以理解和支持。但小区配置的社区用房面积高达1523平,无论从小区户数还是面积比例来配置社区用房,此配置比例都达到其它省、市同规模小区配置比例的五、六倍,在如此小规模的小区内配置如此高比例的社区用房,不符合常规,也不符合常理。也与楼盘销售时所宣传的“容积率”严重不符。
另外,对小区内设如此大规模的对外开放的社区用房规划,贵公司在售房时不但未向业主作任何提示或说明,还向全体业主承诺2号楼将用于小区活动中心和物管用房,贵公司故意欺骗、误导业主购房的行为,业主在此表示强烈抗议。
二、老围墙不符合小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
存在的问题:
1、与邻区共用的老围墙已被使用多年,其后使用年限已大大低于作为小区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年限。
2、共用老围墙外侧老小区违章搭建房屋,并在共用围墙上开设窗户,不但对小区安全造成极大威胁,而且还将雨棚安装在我小区(规划红线)内,违法侵占我小区业主的共有空间。
3、破旧低矮的老围墙及上面多处乱开的旧窗户与小区现代景观极不协调,成为小区的视觉“垃圾”。
三、小区门岗不符合小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
存在的问题:
一号楼门岗采用的是板房结构。板房只能作为临时用房材料使用,不得作为小区永久性基础设施的门岗用材。
四、小区绿化不达标
存在的问题:
小区绿化率未达到商家承诺的30%,不但整体绿化面积少,且绿化效果也极差。草地上不但草少苗稀,泥土大面积裸露,多处植物都枯萎死亡。
五、基本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到位
存在的问题:
1、小区监控头太少,沿河一边围墙上几乎没有,有安全隐患。
2、小区地下车库电梯和楼梯入口处未设安检门襟,非业主停车人员由此处可自由进出小区,存在安全隐患。
3、地下车库多处防火通道上仍设有固定车位,有安全隐患,小区车位比例是否达到规划比例,有待进一步核实。
4、小区中庭处设有机动车停车位,但没有配套的专用行车通道,人车未分流存在安全隐患。
5、一号楼下小区外部广场无道路交通安全隔离桩。广场与市政道路直接相连,过往汽车可随意穿过广场或驶进广场调头、停放,行人和车辆没有各行其道,很容易出现汽车伤人的安全事故。同时,汽车的碾压还会造成广场地面很快变形及地砖的严重破损,
6、小区有几处燃气阀门和管道裸露安置在露天场地,日晒雨淋和人为破坏都有可能使阀门或管道破损,造成燃气泄漏及爆炸事件。同时,如此规划安置也极其难看,影响市容。
六、房屋质量及其它问题
房屋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待业主验房后,根据收房后验收情况再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作为附件补充于后。
综上所述,业主认为,贵公司未能在2012年6月1日前交付符合法定和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已构成逾期。为此,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要求贵公司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限贵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5日内作出整改计划和时间表,在物管部张贴公布。逾期不答复,买受人将不再另行书面通知。
贵公司自2012年6月1日起,限期60日内,对上述所有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贵公司向买受人出具盖有贵公司公章的《整改完成通知书》。物业管理费自房屋实际交付日起计。
如贵公司逾期60日仍不能交付符合法定和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及公用配套设施,买受人将从2012年6月2日起计算贵公司逾期的交房时间,并根据合同第十二条依法要求赔偿,同时贵公司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我们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