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207号和湘地税发[1994]4号地国联合文对征税专用章
作了规定:
从1998年1月1日起,填开税收票证(包括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一律使用“××县(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征税专用章 ”。章
形为圆形,边沿直径30mm,边圈1mm.其中单位名称刻在上方环边,“征税专用章 ”字样刻在中间下方,同时以县(市)局为单位对所属基层征收分局使用的征税专用章
按阿拉伯数字序列进行编号。县(市)局业务科直接填开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可刻制“××县(市)国家税务局征税专用章 ”,不得以行政章 代理。其他不合规定的印章
一律不得使用。征税专用章 的刻制由各地、州、市局根据上述规定审核统一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