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替使用远近光灯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2、交替使用远近光灯-在近光灯开启的前提下将操纵杆向着方向盘的方向拉四下,即为远光-近光-远光-近光。
3、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4、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扩展资料
灯光考试的指令:
1、指令一: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条件下行驶
不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不合格。
2、指令二:请将前照灯变换成远光
不变换或变换错误的以及前照灯在远光状态下,不合格。
3、指令三:在刚才同样条件下,请紧跟前车行驶
不将远光灯变换为近光灯,不合格。
4、指令四: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
不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的,不合格(需要交替使用远近光灯两次)。
5、指令五:与对方会车距对方来车将近150米
不将远光灯变换为近光灯,不合格。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