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个人理解来说,你说的项目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但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这一依据,所以即使不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但以招标作为发包方式的原则上也应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活动。
法律规定招标人可以设置标底,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因此个人觉得标底不能代替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所以你如果为了控制投资,可选择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凡超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而不能以标底的上限为招标控制价,以此作为否决投标报价有效性的依据。
个人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