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人致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应当赔偿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一般是根据实际开支情况实报实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解释:“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情节较轻的话一般不会坐牢,轻伤害案件是自诉案件,是可以调解结案的,只会处以拘留和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扩展资料:
案例:
2014年7月1日晚,深圳世界之窗保安宋某约见网友刘小姐,并在醉酒后趁夜色对其实施猥亵。女网友大声呼救,刚毕业的大学生涂某与蹇某出手相助,把刘小姐带离。
警方介绍,23时许,涂某与朋友蹇某在世界之窗景区内看见宋某拉扯、抚摸、亲吻一女子,该女子有反抗、挣脱的动作,并听到该女子说要回去。
涂、蹇二人见状上前询问该女子是否需要帮助,在得到该女子的肯定答复后,涂与宋发生拉扯,涂用脚踹了宋的左小腿内侧一脚,导致宋某的左腿小腿胫、腓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随后,宋某因猥亵女子被处行政拘留五天。涂某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刑事拘留。警方认为,涂某在制止侵害行为过程中,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按相关法律应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案件提交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
同时,宋某提出,涂某等人必须承担他全部的医疗、误工、营养等费用,至少要十几万元。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