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
井田制是商代和周代的一种土地制度,因将土地划分成“井”字形方块而得名。在比较典型的井田中,沟、渠等排灌系统和阡、陌等道路系统把土地划分成一个个方块,在井田的外围还挖有较深的濠沟。这是一种非私有性的土地制度,土地不能自由买卖。
对于井田制的性质和经营方式,学术界目前尚无定论,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井田制是周代奴隶制国家的土地制度,土地归国家所有,名义上属于周王。周王将土地分赐给诸侯和臣下,世代相袭。
井田的划分,大约一块为100亩 (约合今31亩多),是奴隶耕种的一个土地单位,由于生产技术水平很低,也为了便于监督奴隶劳动,井田上实行奴隶集体耕耘。
另一种意见认为井田制是封建国有土地制度。贵族地主把一部分土地分配给一家一户的农奴去耕种,收获归农奴所有;另一部分土质较好的土地归贵族地主自己,驱使农奴为他们代耕。这是一种榨取劳役地租的封建剥削形态。
第三种意见认为井田制是从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而来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公社成员原来集体耕作的大块“公田”,已经变成周王、诸侯、贵族的私田;而农民耕种的小块“私田”,原来是公社划分成大小相等的方块分给公社成员耕种的,农民向贵族们交纳十分之一的贡物,这些土地也同样变成贵族们的私田。
屯田制
国家强制农民或士兵耕种国有土地,征收一定数额田租。渊源于西汉,至曹魏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西汉前元十一年(前 169),汉文帝以罪人、奴婢和招募的农民戍边屯田,汉武帝调发大批戍卒屯田西域。但当时屯田主要集中于西、北部边陲,主要方式为军屯,且规模不大。东汉末年,战争连年不断,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土地荒芜,人口锐减,粮食短缺,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建安元年(196),曹操采纳枣祗、韩浩的建议,在许都(今河南许昌)附近进行屯田。屯田的土地是无主和荒芜的土地。劳动力、耕牛、农具是镇压黄巾起义中掳获的,有一部分劳动力号称为招募其实是被迫而来的。据说当年屯田收获谷物百万斛,缓解了社会矛盾。“于是州郡列置田官,所在积谷,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遂兼并群贼,克平天下”(《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曹魏屯田有民屯和军屯两种。民屯每 50 人为 1 屯,屯置司马,其上置典农都尉、典农校尉、典农中郎将,不隶郡县。收成与国家分成:使用官牛者,官 6 民 4;使用私牛者,官民对分。屯田农民不得随便离开屯田。军屯以士兵屯日,60 人为1 营,一边戍守,一边屯田。曹魏屯田对安置流民,开垦荒地,恢复农业生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曹操统一北方创造了物质条件。但屯田制的剥削较重,
屯田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身分不自由,屯田士兵则更加艰苦。三国时期,吴、蜀也都实行过屯田,只是规模和成就都不及曹魏。曹魏后期,屯田剥削量日益加重,分配比例竟达官 8 民 2 的程度,引起了屯田民的逃亡和反抗。屯田土地又不断被门阀豪族所侵占,于是屯田制逐渐破坏了。咸熙元年(264)政府宣布废除民屯。兵屯虽然继续存在,但作用已经不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