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拘留37天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释放的算取保候审吗?

2020-06-12 社会 155阅读
您好,
1、不算取保候审,我国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因此,您描述的情况是属于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释放。如果案件还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公安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此公安机关的释放证明书和后续的取保候审措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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