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资格的单程人士方可申请子女定居
港澳关系人由内地赴香港或澳门定居,尚未领取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复印件。
子女照顾父母类
即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还须提交:
(1)交验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的婚姻状况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2)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确无子女的公证材料(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或澳门律师楼证明和香港入境事务处或澳门身份证明局出具的登记事项证明书);
(3)交验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公证;
(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材料:包括父母子女关系、父母的婚姻情况及婚史。其父母有其他子女的,需提供其他子女户籍情况、定居国家或地区相关证明以及其放弃定居权利的公证书;
(5)申请人属于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子女投靠父母类
即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的,还须提交:
(1)交验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公证,并提交复印件;
(2)交验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
(3)父母离异的需提供其由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经市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取得抚养权的父亲(母亲)同意其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声明书;
(4)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医院或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5)申请人属于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