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强化宏观监督。要认真做好宏观指导工作,在不直接介入个案诉讼活动的原则下,通过个案监督发现执法活动中带有普遍性、全局性的问题,特别是对涉及法律和政策方面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和解决办法。
(二)要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专项调查等监督方式。要突出重点,解决难点,根据每年或一定时期确定的执法工作重点和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多发性问题,定期组织全面检查,纠正违纪违法问题,查处违法违纪干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或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普遍性问题,要组织专门的调查小组进行专项调查,实施重点突破、难点攻关,推动执法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要强化监督形式,拓宽监督层面。要坚持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追究相结合,经常性监督、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相结合,形成全过程、多功能、广覆盖的监督网络,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对象、不同内容监督活动的需要。一是要适时组织开展全面执法检查。采取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政法部门的执法情况全面进行了解,发现带倾向性的问题和个别突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纠正。二是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针对一个时期政法机关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或者某一个政法部门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三是主动指导或者参与政法部门系统内部组织的执法检查,从中了解和掌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案件,建议或责成有关政法部门复查、复议;对确属错案的,督促有关政法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四是对群众反映执法不公、反响强烈、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时进行个案监督调查。五是对领导批示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人民群众上访申诉案件,由各级党委政法委列入交办、转办案件,责成有关政法部门认真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