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工商业供电价格为0.7810元/千瓦时,但执行峰谷平,峰时电费价格为1.1715元/千瓦时,平时电费价格为0.7810元/千瓦时,谷时电费价格为0.58575元/千瓦时。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
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其中目录销售电价降低标准为0.0202元/千瓦时,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输配电价降低标准为0.0202元/千瓦时。同时,取消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生产用电优惠电价。
扩展资料:
昨日,记者从省物价部门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决定自4月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其中目录销售电价降低标准为0.0202元/千瓦时,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输配电价降低标准为0.0202元/千瓦时。
5月8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印发《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8]17号),同时要求电网企业严格落实电网清费政策,并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以上措施,预计年可减轻用电企业成本负担6.82亿元。
据介绍,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辽宁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其中目录销售电价降低标准为0.0202元/千瓦时,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输配电价降低标准为0.0202元/千瓦时。同时,取消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生产用电优惠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