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用的原则:
1)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避免混用,否则难以对油品质量进行确切的考查。
2)在下列情况下,油品可以混用:
①同类产品质量基本相近,或高质量油混入低质量油仍作为低质量油使用。
②需要调整油品的粘度等理化性能,采用同一种油品不同牌号相互混用。
③不同类的油,如果知道两种对混的油品都是不加添加剂的,或其中一个是不加添加剂,或两油都加添加剂但相互不起反应的,一般也可以混用,只是相混后对质量高的油品来说质量会有所降低。
④一般矿物油之间可以混用,矿物油和半合成之间可混用的比较多,全合成油和矿物油之间的混合要慎重
3)对于不了解性能和添加剂组分的油品,如果确实需要混用,要求在混用前作混用试验(如采取拟混用的两种油以1:1体积比混合加温搅拌均匀),观察混用油有无异味或沉淀等异常现象,如果发现异味或沉淀生成,则不能混用。有条件的单位,最好测定混用前后润滑油的主要理化性能。
4)对混用油的使用情况要注意考查。如果你对希望混合的油品不太了解,那最简单的就是用同品牌同序列油进行混合。比如:美孚一号5w30和美孚一号5w50之间,美版黑嘉0w30和10w60之间,福斯超能半合成的5w30和10w40之间,等等。当然,如果你很了解机油,可混合的范围要大得多,不同品牌机油之间很多也是可以混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