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09年7月1日起实行的污水处理费收费办法,阶梯收费将与自来水阶梯水价同步实施。
居民生活类污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收费,水量计量与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挂钩,具体为:第一级水量基数为家庭户月用水量22吨以内(含22吨),按0.9元/吨收取污水处理费;第二级水量基数为22吨至30吨(含30吨)部分,按1.2元/吨收取污水处理费;第三级水量基数为30吨以上部分,按1.5元/吨收取污水处理费,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后,对每户居民用水人口超过4人时,每增加1人,可在户均第一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6吨,在户均第二级水量基数下限相应增加6吨、上限增加8吨,超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限值的计入第三级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