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以鹤壁市为例,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
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扩展资料:
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相关要求规定:
1、市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各县(区)和乡(镇)要有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好事办好,不留后遗症。
3、县(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对我市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和确保原民办教师信访稳定的责任主体。按照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