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
《贷款通则》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扩展资料:
《贷款通则》相关法条:
第三十八条 同业借款的利率水平与计结息办法由借出入双方自行协商确定。除利息之外,借出方有权向借入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诺费,承诺费的收取方法有借出入双方约定。
国内单位借入的外汇资金必须存入中国银行,借款单位必须在中国银行开户。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存在国外时,经中国银行同意,也可存入中国银行在国外的分行或指定的外国银行。
第三十九条 第九条借出入双方在同业借款合同签订后和每一笔提款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须将同业借款的合同金额、提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输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系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贷款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