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障卡不可以异地激活,不过可以通过热线电话或者官方网站的方式激活。
2、社会保障卡具有医疗保险结算功能和银行金融功能需要分别激活后才能使用。
3、医疗保险结算功能的激活持卡人携带社会保障卡到定点药店或定点医院进行激活,并设置社会保障卡新密码或延用原医保卡密码激活成功后原医保卡中的个人信息将自动关联到社会保障卡中原医保卡停止使用。
4、银行金融功能的激活本人持有效证件、社会保障卡到发卡合作银行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激活手续而且使用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不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5、致电社保局服务电话咨询。
6、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当地社保中心查询。
7、登录“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入该网主页。
8、点击“社保查询入口输入身份证号和密码即可查询。
9、持本人社保卡身份证明原件到对应银行营业网点激活社保卡激活后医疗保险账户将恢复正常。
扩展资料:
第六章 产品管理
第一条
社会保障卡芯片实行备案制度。发卡地区拟选用的芯片,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才能在社会保障卡中采用。
第二条
发卡地区拟选用的芯片,应从具备以下条件的芯片厂商所提供的产品中选择:
(一)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二)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和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至少有一款集成电路卡(IC卡)芯片产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通用准则评估保证级别4+(EAL4+)的信息安全认证;
(三)企业管理规范,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的芯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硬掩膜工艺加工制造的智能卡(CPU卡)芯片,存储器应由随机存储器(RAM)、只读存储器(ROM)、电可擦可编程只读存储器(EEPROM)组成,不包含其他类型的存储器;
(二)支持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加密算法,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
(三)提供芯片的厂商对该芯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发卡地区应选择具有自主开发能力的厂商提供的社会保障卡卡内操作系统(COS)和读写机具,其选定的上述产品均需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卡规范要求。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已投入使用的社会保障卡产品质量和标准符合性等进行检查、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