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凭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病假条),由所在单位按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发生争议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鲁劳社〔2006〕15号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