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该种情况属于无证经营医疗部门,扰乱社会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2013年8月的一天早上,易先生起床后觉得有些头晕脑涨、恶心发热,便来到了附近一家诊所,并向诊所医生王某说明了自己的症状。王某给其测了下体温和血压后,诊断易先生是中暑。随后,王某给易先生进行输液,并开了药品口服。
当天中午,易先生输完液后,按王某嘱咐回家休息并服药。可没过多久,邻居听到易先生在屋内发出微弱的呻吟声,进门查看,发现他已是口吐白沫,奄奄一息。
邻居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设法找到了为其诊治的王某。王某赶来后赶紧为其进行抢救,注射了强心针,可易先生还是不幸离开了人世。王某见状逃之夭夭,但不久就被警方抓获。
后经法医鉴定,王某在不了解病人确切病因的情况下,错误地给予输液治疗等措施,耽误了易先生的最佳医治时期。而易先生本身患有心脏器质性病变,王某用药错误,注射的药物也加剧了易先生的死亡过程,最终导致易先生缺血性心源性猝死。
经查,王某既没有《医师资格证》,其所开的诊所也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非法行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无证无照私开诊所 黑医生致病人死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