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浦东新区征收集体土地
房屋补偿标准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浦东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维护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1〕75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就浦东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区域范围划定、土地基价、价格补贴、签约奖励、搬家补助、临时过渡、设备迁移等标准予以公布。
具体标准公布如下:
一、区域划定、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
区域
范围(镇)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
(元/平方米)
价格补贴(元)
参照执行的街道办事处
A类
内环线
以内部分
2400
450
陆家嘴街道、潍坊街道、塘桥街道、洋泾街道、花木街道(内环线以内部分)
B类
北蔡镇(川杨河以北部分)、金桥镇(碧云社区部分)
2100
450
花木街道(内环线以外部分)、南码头街道、周家渡街道、上钢街道、金杨街道、沪东街道、浦兴街道
C类
北蔡镇(川杨河以南部分)、金桥镇(除碧云社区部分)、三林镇(外环线以内部分)
1950
450
东明街道
D1类
张江镇、三林镇(外环线以外部分)、高行镇
1500
500
D2类
高桥镇、高东镇、川沙新镇(原川沙地区)、唐镇
1350
500
D3类
康桥镇、周浦镇、惠南镇
1400
300
E1类
曹路镇、祝桥镇(江镇、施湾、机场社区)、
合庆镇
1180
500
E2类
川沙新镇(原六灶地区)、祝桥镇(祝桥、东海、盐仓社区)、新场镇、宣桥镇、航头镇、芦潮港镇、泥城镇、书院镇、万祥镇、老港镇、大团镇
1100
300
申港街道
二、征地房屋补偿签约奖励费和搬迁奖励费的标准
征地房屋补偿签约奖励费按每户2万元执行。为鼓励被征地房屋居民能尽快搬迁,各镇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搬迁奖励费,每户总额不超过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原南汇各镇的协议履行奖统一为搬迁奖励费)。
三、搬家补助费的标准
征地房屋补偿搬家补助费,按被征地房屋每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10元计算。每户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费,并一次付清。强制执行的,不发给搬家补助费。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征地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房屋的每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发放。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增发50%;超过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五、设备迁移费标准
1、电话移装费补助,按现行有关规定。
2、煤气拆装费补助,按现行有关规定。
3、有线电视移装费补助,按现行有关规定。
4、空调拆装费补助,每台按400元发放。
5、热水器拆装费补助,每台按300元发放。
6、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宅基地使用人或者被征地房屋所有人出资的10安培以上电表的移装费补助,按现行有关规定。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批复》(浦府〔2005〕123号)、《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建多层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南府〔2004〕47号)同时停止执行。征收集体土地后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原标准执行,征地公告后尚未启动房屋补偿工作的项目按新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