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性问题,即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原则、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国家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是规定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第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不同。宪法具有最高发法律效力。这种最高法律效力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宪法是国家一切立法活动的基础,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二是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三,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上述两个本质特征,决定了它需要比普通法律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因此,许多国家在制定和修改宪法时,往往要成立专门的制宪机构或修改宪法的机构,对于宪法的通过或批准,有的国家要经过全民投票公决,或由立法机关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只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