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类情况,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涉及有税法和会计处理的。
首先,税法也允许暂估入账,并提折旧,但是在暂估入账起的12个月之内必须取得发票,当取得发票时,需同时调整计税基础和原已提折旧额,作为所得税汇算时的调整事项。会计上,允计暂估入账,以后取得发票后,只调原值,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具体在会计上处理时,无论调整原值的增加还是减少,只有在取得发票后,一并调整,不需要连续调整暂估价值。也就是当按合同暂估入账后,发生情况需要再次调整暂估金额的,这时不作调整,待正式取得发票时,一并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除合并商誉外)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扩展资料:
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是用来生产产品的,也是有成本的。它的价值,就是他的成本,需要计入到产品的成本中去。需要摊销。这就是固定资产为什么要计提折旧的原因。
但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他的成本摊销的期限不应该仅仅是一年,而是他的使用期限。因此需要合理估计每个期限要摊销的成本,这就是每年的折旧额和摊销额。如果在购买时直接全部摊销,则当年费用很高,利润减少,而以后年度利润高估。这都是会计所不允许的。
固定资产的一个主要特征是能够连续在若干个生产周期内发挥作用并保持其原有的实物形态,而其价值则是随着固定资产的磨损逐渐地转移到所生产的产品中去,这部分转移到产品中的固定资产价值,就是固定资产折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资产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