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了一个判决,是兰州的,滞纳金法院没有支持。
案例:由于暖气不热,住户焦某拒交暖气费被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诉上了法庭。庭审中,焦某认为自己没有居住,所以应向原告交纳暖气费的10%。最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供暖已付出了劳动,消耗了能源,焦某不能以未居住对抗原告的诉求。因此,法院作出了焦某向物业支付采暖费6024元的一审判决。
原告定西某物业公司诉称,被告焦某住宅由原告供热,其拖欠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暖气费6024元未给付,因此他们将被告诉上法庭,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暖气费6024元,滞纳金3900元,共计9924元。而被告焦某则辩称,被告没有交纳暖气费的原因是原告提供的暖气不热且不能住人。2012年年底被告搬出居住的房屋,并通知原告要求其将被告室内的暖气管道割除,原告不同意。2013年,原告打电话让被告交纳暖气费,被告提出因没有居住只同意交纳10%的暖气费,原告不同意。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供暖已付出了劳动,消耗了能源,被告不能以未居住对抗原告的诉求。故对被告抗辩不予支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焦某给付原告定西某物业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度采暖费60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