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电动车上牌照

2022-04-20 社会 97阅读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三环路以内区域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注册登记管理,未经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三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
  (二)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
  (三)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
  (四)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
  二、从2012年7月1日起至翌年4月30日止,对现有符合技术性能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册登记,发放牌证。对不符合技术性能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不予注册登记。
  三、从2013年5月1日起,对驾驶不符合技术性能要求和符合注册登记条件但不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我市三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技术性能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违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15日发布的《沈阳市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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