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只有预备党员入党才需要党支部党员大会的票决。
一、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下列程序可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
1、党小组建议。入党积极分子所在的党小组召开会议,听取培养联系人汇报培养教育情况,进行评议,形成一致意见后,向党支部提出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2、征求群众意见。党支部可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也可实行公示的方法,听取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得到绝大多数党员、群众认可的入党积极分子可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党支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本人和群众反馈。本人对群众的意见要有正确的认识。
3、支委会讨论确定。党支部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小组汇报和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形成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4、党委审查。党支部(党总支)向所属党委汇报被列为党员发展对象人员的情况,并报送所有的培养教育考察材料。
二、由外单位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原单位已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接收单位党支部经过半年以上的考察,确认其已具备党员条件时,可列为党员发展对象。
三、政治审查。经党委审查同意后,党支部(党总支)对党员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四、集中培训。列为发展对象的人员,入党前要参加上级党组织举办的集中培训班。培训时间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学时)。培训内容: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章》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集中培训结束后进行综合考试,受训人员要做好个人总结,培训班及时将培训情况和个人总结等材料转入有关党支部归档。
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参加集中培训的党员发展对象,基层党委可安排其自学,指定学习内容,进行必要的学习辅导,并加强督促检查。
没有经过培训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