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特编制《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规定获取相关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包括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的信息公开。
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发布的省人民政府信息:
(一)省人民政府“省政府令”、“黔府发”、“黔府函”、“黔府任”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黔府办发”、“黔府办函”文件;
(二)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重点工作;
(三)省人民政府重大活动;
(四)非涉密的省人民政府领导活动、讲话;
(五)非涉密的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内容;
(六)省人民政府人事任免;
(七)非涉密的省人民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八)省人民政府工作大事记;
(九)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过《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省政府新闻发布会、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等载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发布和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二)省财政厅负责发布省财政预算、决算执行报告;
(三)省环保局负责发布环境公报;
(四)省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五)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发布省政府规章;
(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省人民政府的其他信息。
由省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负责发布和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基本情况;
(二)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
(三)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执行情况;
(四)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五)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六)招商引资项目;
(七)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
(八)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九)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
(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
(十一)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
(十二)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要求及结果;
(十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
(十五)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调整;
(十六)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以及公务员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七)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
(十八)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指南及调整情况;
(十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省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载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省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贵州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一)受理机构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办公室。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省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目前处于试运行阶段,仅向贵州省户籍的公民开放网上申请功能,非贵州省户籍的公民可通过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下载申请表格),采用书面方式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审查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
3、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4、答复
根据申请内容,受理机关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可以延期答复,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务信息公开请求的,受理机关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但受理机关只答复本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费用
受理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