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原则反应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所谓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正因为如此,各国宪法一般对其加以肯定,且都是从征税主体的征税权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这两方面予以规范,并尤其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
2.税收公平原则
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认为,税收公平应是,凡具有相等经济能力的人,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经济能力的人,则负担不同的税收。也就是说公平的概念包括两种,一为水平的公平,一为垂直的公平。水平的公平是指处于同等经济状况的人应纳同等的税收,如当两个人税前有相等的福利水准时,则其税后的福利水准亦应相同;而垂直公平的目的在于探讨不同等福利水准的人应课征不同等的税收。为此,首先必须决定课税后每人效用相对降低的程度,而这又牵涉到人与人之间效用比较的价值判断。
3.税收效率原则
在一般含义上,税收效率原则所要求的是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 税收的行政效率可以从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两方面来考察。征税费用是指税务部门在征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纳税费用是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4.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条件,并分局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立法与法律相抵触的无效。这一原则也被广泛作为不同渊源的税法在适用时判断其效力的一般原理。即宪法的效力优于法律,法律的效力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中授权制定的内容优于非授权制定的内容。 法律优位原则的主要功能是解决法律适用中出现的法律冲突。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一些列法律规范组成的,这些税法规范按照其效力高低构成了一个金字塔式的法律体系,是进行法律适用的依据。但这些税法规范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矛盾、规定不一致的情形,比如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等。在税法适用中,如何处理这些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所依据的原则就是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为了确保法律的可预测性和安全性,自近代以来,各国法律一般均采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国税法也采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功能和目的在于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使每个人能够预测和期待自身行为所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据此选择、决定自身行为的方向和内容,以最终实现权利,履行义务。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适用该原则的基本前提是对税法的二分: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对新旧两种法律中有关税收实体和税收程序的规定分别以纳税义务发生时和报缴税款时是否有效为标准来判定其效力。具体而言,该项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税收实体法,如在应纳税行为或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对该行为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税法规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税务机关在适用征税的程序时或履行税收债务时,则不问税收债权债务发生的时期,征管程序上一律适用新法。对于新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税收债务,在新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履行程序的,新法具有拘束力,即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但程序从新并非绝对原则,当程序变更可能剥夺纳税人已经发生、大有希望维持的权利时,或在个案中,程序法上的地位因其意义及重要性,具有与实体法上同样的重要性,在相同的程度内同样值得保护时,就应该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适用旧的程序。“故程序从新原则也有例外,其适用结果不得违反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
未名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