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第3.1.6条,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底层室内地面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电梯。
注: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
2.住宅出入口层位于建筑物底部公共用房的屋顶平台上,并具有疏散通道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
3.顶层为两层一套跃层住宅,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第3.1.7条,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
第3.1.8条,塔式和走廊式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在适当层数用联系廊连通。
第3.1.9条,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
扩展资料:
第三章
第21条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第22条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应设开启的窗扇或通风排烟设施。
第23条严寒地区住宅的出入口应设防寒门斗或保温外门。寒冷地区住宅的西、北向出入口宜设外门或其他防寒设施。
第24条住宅的出入口位于阳台和外廊的下部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25条住宅的出入口处应有醒目的识别标志,并按户设置信用箱。高层住宅的出入口处宜设管理值班室。
参考资料:住宅设计规范-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