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相关法条:
第十二条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规定的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本办法所称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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