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物权的分层次保护
1.刑法对所有权的保护
刑法第二条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就是要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其中的财产当然含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民事权利,这是我国刑法对物权保护的概括性阐述。此外,刑法规范将以抢劫、抢夺、盗窃、诈骗、哄抢、侵占、毁坏、贪污等方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此即以刑罚威慑方式对所有权保护的体现。
2.刑法对用益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对用益物权的界定为: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除简要介绍了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用益物权外,还专门规定了几种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地役权。与此相关的是刑法中设定了如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以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等罪名。上述罪名从不同角度体现了刑法对用益物权的保护。
3.刑法对担保物权的保护
担保物权包括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刑法规范体系中就如行为人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及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情形分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上述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对担保物权人权利的保护。
4.刑法对占有的保护
依据学界的观点,占有是人对物的事实上支配、控制的状态。一般认为,占有的标的以物为限,物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如专利权等)不能成立占有;占有可以产生事实上和权利上的推定,这就是占有推定原则;占有是一种既成的事实,即使这种事实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相抵触,也不应该再受到非法的侵害。正是出于这种考虑,物权法规定了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保护占有的请求权。刑法规范体系对于占有的保护则更带有全面性。刑法在诸多犯罪对象为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罪名中,并不要求行为人以直接从所有人手中获取为必要,甚至不以从合法持有者手中取财为要件,即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侵害行为,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可见刑法对“占有”的保护是先于物权法而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