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的共同条令主要包括三种,即内务条令,纪律条令和队列条令,也称“三大条令”。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是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而制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是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而制定。
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是规范全军队列动作、队列队形、队列指挥的军事法规,是全军官兵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第二章队列指挥。
第六条队列指挥位置
指挥位置应当便于指挥和通视全体。通常是:停止间,在队列中央前;行进间,纵队时在队列左侧中央前或者偏后,必要时在队列中央前,横队、并列纵队时在队列左侧前或者左侧,必要时在队列右侧前(右侧)或者左(右)侧后(见附录二)。
第七条队列指挥方法
队列指挥通常用口令。行进间,动令除向左转走和齐步、正步互换及敬礼、礼毕时落在左脚,其他均落在右脚。变换指挥位置,通常用跑步(5步以内用齐步),进到预定的位置后,成立正姿势下达口令。纵队行进时,可以在行进间下达口令。
第八条队列指挥要求:
(一)指挥位置正确;
(二)姿态端正,精神振作,动作准确;
(三)口令准确、清楚、洪亮;
(四)熟练掌握和运用队列指挥方法;
(五)认真清点人数、检查着装,按照规定组织验枪;
(六)严格要求,维护队列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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