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为契约,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例如,《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我国合同法继续沿用了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合同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消灭原法律关系。
再次,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这是理解本案的关键。这也是合同关系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关系的根本区别。